《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Gas and Hea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GH.A”。 第二条本会为陕西省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工程施工、燃气器具、供热设备、设施生产、制造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法规和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提供中介、咨询服务,推动燃气热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是相关党建领导机关。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活动地域为陕西省行政区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燃气、热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产业政策。协会应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推进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接受政府委托,协助陕西省建设厅搞好行业的服务工作,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及有关事宜,当好行业的代言人;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安全运行管理的研究及市场开拓,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才的岗位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简历和加强行业内部的横向联系; (四)协助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本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和信誉; (五)搜集、整理、汇总有关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编辑、出版、交流《陕西燃气与热力》杂志; (六)开展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的有关事宜,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热力的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组织燃气热力设备、器具产品展评; (七)参与制定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宣传,促进贯彻实施,协助开展行检、行评; (八)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统计工作,布置、收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服务,为企、事业经营管理服务; (九)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和技术、经济管理诸方面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燃气热力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的会员单位应是本省、市、县从事城镇燃气、热力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供应、勘察设计、科研院所、设备、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监理等企、事业单位; (五)本会的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本行业管理和建设的学者、专家、知名人士、热心为燃气热力行业服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的个人,可由理事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费: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器具会员费1000元/年。会费应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本会应以规范文件形式留存。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确定理事人数。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际理事人数低于理事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规定程序立即进行补选。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卡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政治素质好; (三)本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行业情况熟悉; (五)业务能力强; (六)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分支机构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管理本会的资产、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付、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善。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陕西省燃气热力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了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